一、政策依據
《義烏市人民政府關于進一步促進會展業改革發展的實施意見》(義政發〔2016〕173號)、《義烏市會展業發展專項資金使用管理辦法》(義政發〔2016〕174號)。
二、享受條件
知名展覽機構和會務機構在義烏組建的合資公司或設立具有獨立法人資格的分支機構,在義烏營業2年以上、辦展或辦會2場以上、年均營業收入1000萬元以上并依法納稅。
三、限制性條款
1.信用D級企業,享受金額下調30%;
2.信用E級企業不得享受。
四、獎勵額度及期限
1.一次性給予50萬元的獎勵;
2.由會展機構在義烏營業2年后提出獎勵申請。
五、申請流程
申請-初審-部門聯審-公示-撥付。
六、申報所需材料
1.《義烏市會展業發展專項資金申請表(會展機構)》;
2.辦展、辦會情況材料,需提供批準文件及現場照片;
3.近兩年公司財務審計報告及完稅情況;
4.信用承諾書。
義烏市關于進一步促進會展業改革發展的實施意見
各鎮人民政府,各街道辦事處,市政府各部門:
經過二十多年的培育發展,義烏會展業已成為構建現代市場體系和開放型經濟體系的重要平臺,有效地促進了經貿交流合作,大力推動了產業轉型升級,對繁榮區域經濟發揮了重要作用。為進一步激發創新活力,增強發展動力,促進會展業持續健康發展,根據《國務院關于進一步促進展覽業改革發展的若干意見》(國發〔2015〕15號)、《浙江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進一步促進展覽業發展的實施意見》(浙政辦發〔2015〕131號)文件精神,提出如下實施意見:
一、總體要求
全面貫徹黨中央、國務院和浙江省政府有關決策部署,以“創新、協調、綠色、開放、共享”發展理念為統領,以打造世界“小商品之都”、重要的國家級會展平臺、浙江省展覽品牌城市為目標,以全面深化改革為契機,遵循市場化、專業化、品牌化、國際化、信息化的原則,充分發揮市場在資源配置中的決定性作用,進一步轉變政府職能,理順管理體制,健全工作機制,推進市場化進程,加大展會招商力度,引進和培育優質品牌會展項目,推動義烏會展業持續、健康、快速發展。
二、發展目標
堅持“以貿興展、以展促貿、展貿互動、共促繁榮”發展特色,以體制機制的改革創新激發活力,逐步優化發展環境,全面提升會展發展水平,全力形成以義博會、文交會、旅博會、森博會等國家級展會為龍頭,以電商博覽會、進口商品博覽會、裝博會、五金會、襪機展、框業展等專業品牌展會為支撐,“展、會、節、演、賽”全面發展的大會展格局,著力推動義烏市場持續繁榮和產業轉型發展。力爭到2020年,年舉辦經貿類展會50個以上,展覽總面積達到100萬平方米以上。
三、理順行業體制機制
(一)健全工作機制。建立由市委辦、市府辦、宣傳部、臺辦、外僑辦、發改委、經信委、公安局、財政局(地稅局)、城管委、農林局、商務局、文廣新局、統計局、市場監管局、行政執法局、旅展委、絲路新區管委會、海關、檢驗檢疫局、國稅局、商城集團等部門和單位共同參與的聯席會議制度,負責做好宏觀規劃、政策研究、綜合管理、引導促進等工作,研究解決會展業發展中的重大問題。市財政設立會展業發展專項資金,加大對會展產業的扶持力度。
(二)提升行政效能。貫徹執行國務院關于將審批制調整為備案制的要求,嚴格規范市政府主辦展會的行為,加強部門協調,簡化辦事規程,建立展覽項目備案制度,實施網上備案,提高便利化水平。完善政府主導型會展活動的籌備流程,引入市場競爭機制,提高管理水平和工作效率。
(三)優化監管服務。修改完善展覽活動管理辦法,健全以旅展委牽頭,商務、市場監管、公安、行政執法等部門共同參與的全程監管服務機制,營造公平公正、公開透明、規范有序、良性競爭的市場化發展環境。優化展品出入境管理模式,提高通關便利化水平。
四、推進展會市場化發展
(一)加快組建會展集團。支持商城集團通過兼并、控股、聯合等形式加快組建會展集團,主動承接政府主導型展會的市場化運營任務。新組建的會展集團要充分吸收原有品牌和項目優勢,有效整合資源、優化配置,實行項目化運作和管理,涵蓋展館運營、項目運作、會務組織等會展產業鏈相關業務。加強對外合作和拓展力度,待條件成熟后進入資本市場,爭取單獨在新三板上市,力爭通過5-8年時間培育成為國內發展較快、競爭實力較強、影響力較大的展覽集團。
(二)加大引展引會引機構力度。大力引進國內外知名會展機構,采取收購、參股、委托等合作方式,努力引進漢諾威展覽、法蘭克福展覽、香港雅式展覽等若干國內外知名展覽機構參與展會運作和其它會展業務。緊緊圍繞時尚、裝備、信息、健康四大戰略新興產業,借鑒各地申辦優秀會展項目經驗,整合資源,創新方法,拓寬渠道,主動對接國內外知名會展項目,力爭一批國內外優質會展項目落戶義烏。
(三)推進政府主導型展會分類改革。嚴格落實黨政機關境內舉辦展會活動有關規定,規范政府辦展辦會行為。建立政府辦展退出機制,逐步減少財政出資和行政參與,改變以往政府主導、部門操辦的辦展模式。認真總結文交會、旅博會、裝博會、電商博覽會等展會市場化改革經驗,按照“成熟一個、放手一個”的原則,通過全權委托、合資運營、項目聯營、展區合作等多種模式,引進知名展覽機構參與政府主導型展會的市場化運作。條件成熟的,可采取經營權招投標等形式直接交由民營展覽公司全權運營,加快推進政府主導型展會分類改革轉型。
(四)鼓勵本土專業會展打造品牌。加快推進會展品牌化建設,引導各專業會展提升市場化運作水平,以品牌化推動會展質量的優化提升。積極倡導會展項目參加國內外權威認證活動,重點培育優質會展項目,在展覽檔期、資源共享等方面給予優先。發揮政策效應,扶優扶強,做大做強框業展、五金會、襪機展等民營展會,成功躋身國內同類專業展會前列,爭取打造一批本土專業會展品牌。
(五)發揮展會平臺優勢招商引資。充分發揮義博會、文交會、森博會、旅博會等各大展覽和會議綜合平臺功能,根據不同主題和對象,落實責任,主動對接,切實做到信息共享、商情互通、精準招商。重點招引國內外優質商品和“浙江制造”品牌企業入駐市場和各大平臺,推動義烏市場持續繁榮和產業轉型升級。
五、提升會展主體競爭力
(一)鼓勵會展企業發展壯大。倡導多種所有制企業公平競爭,引導專業化分工協作,培育和引進一批專業化、標準化、規范化的會展企業,逐步打造會展產業鏈,提升行業核心競爭力,推進義烏會展業向產業化、規模化、集團化發展。支持行業協會、商會等社會團體創辦會展項目。鼓勵場館單位接軌國際,與國內外知名展館運營機構加強交流合作,逐步優化會展設施,提升專業化管理水平。
(二)引導會展主體技術創新。加快信息化進程,引導企業運用現代信息技術,開展服務創新、管理創新、市場創新和商業模式創新。順應“互聯網+”發展潮流,確立“會展+互聯網”的創新發展理念,加快智慧場館、智慧會展建設,推動大數據、物聯網、移動互聯網等新技術在會展業的應用,形成線上、線下有機融合發展的新模式。
(三)加強會展人才隊伍建設。多層次、多渠道、全方位開展會展職業教育和培訓,提升從業人員的專業素養。引導會展行業協會、會展機構與知名會展組織、高等院校開展合作,吸引會展策劃師、會展設計師、會展項目經理等專業人才參與義烏會展項目運作和會展業發展的對策研究。
六、拓展會展業發展空間
(一)促進文化會展旅游融合發展。探索文化會展旅游規劃、管理、宣傳、營銷、服務的融合途徑,建立協調發展機制,推動文化、會展、旅游的共同繁榮,大力發展文化會展旅游產業,形成以會展帶動文化旅游、以文化旅游促進會展的良性互動發展模式。
(二)推動國際交流。加強與國際會展業社團組織、知名會展公司的交流合作,學習會展業先進國家和地區的經營理念、管理經驗,爭取引進國際知名會展公司來義開展業務。在義博會、森博會、裝博會等展會開辟國際展區或進口商品展區,辦好進口商品博覽會,吸引世界各地品牌供應商和代理商參展參會。貫徹落實“一帶一路”國家戰略,鼓勵有實力的展覽公司、項目和企業走出去,支持舉辦義博會境外展,努力擴大義烏市場、展會和商品的國際知名度和影響力。
(三)加強區域合作。主動對接國內知名會展城市,采取資源互換、組團參展、到會宣傳等方式開展項目合作。加強與長三角、珠三角、環渤海經濟圈、中西部等地區的聯系,建立良好的溝通對接機制,實現差異化的發展和共贏式的合作。不定期舉辦推介活動,大力開展義烏城市、市場、展會的整體推介。
七、完善會展服務體系
(一)加強信息平臺建設。加強網站、微信公眾號等信息平臺建設,權威發布政策制度、展覽計劃、會展資訊等,打造信息發布、咨詢服務、網上辦事的平臺。
(二)加強會展統計評估。構建會展業統計和監測體系,以全市會展活動數量、展覽面積、辦展辦會機構、會展服務企業等作為統計和監測的主要內容,完善數據監測分析制度。建立展覽活動評估制度,對展會展覽規模、參展商、專業采購商、經濟社會效益等方面評價,并將評估結果作為扶持獎勵的重要依據。全市各鎮(街)、部門、行業協會、會展場館及會展活動舉辦單位應積極配合,做好會展業的統計評估。
(三)加強知識產權保護。支持和鼓勵展覽企業通過專利申請、商標注冊等方式,開發利用展會名稱、標志、商譽等無形資產,提升對展會知識產權的保護水平。加強部門聯動,做好展會現場投訴舉報的受理、處置工作,有力打擊侵權、假冒等違法行為,為參展商、采購商提供有力保障。
(四)加強會展行業自律。加強市會展業聯合會建設,提升行業自律水平。加強與國內外協會以及相關組織的交流合作;出臺行業自律規約和行業標準,科學合理安排展會檔期;建立會展行業誠信體系,打造誠信和諧的會展環境。
各部門和單位要充分認識促進會展業改革發展的重要意義,加強組織領導,健全工作機制,強化協同配合。各部門單位要根據本意見,結合工作職能,研究細化舉措,確保將有關任務落到實處,切實為義烏會展業可持續發展營造良好的發展環境。
義烏市人民政府辦公室
2016年12月1日
義烏市會展業發展專項資金使用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加強會展業發展專項資金使用管理,提高財政資金使用效益,加快推進會展業發展,根據《關于加快打造國際小商品會展中心的若干意見》(市委發〔2009〕8號)和《義烏市展覽活動管理暫行辦法》,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會展業發展專項資金(以下簡稱會展專項資金)是指由市財政預算安排,專項用于扶持會展業發展的資金。
第三條 市人民政府會展管理辦公室(以下簡稱會展辦)負責會展專項資金的申請受理、審核及管理。財政局負責會展專項資金的預算安排及審核撥付。
第四條 會展專項資金主要用于:(一)培育具有發展潛力的展覽、會議項目;(二)引進符合本市產業發展方向的展覽、會議項目;(三)鼓勵市內企業參加國內重要展覽項目;(四)經市政府批準的其它支出。
第五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享受本辦法補助:(一)在非專業展館舉辦的展覽項目;(二)市政府另行安排專項經費的;(三)展覽項目廣告費少于項目總收入10%的;(四)舉辦單位因違法違規被職能部門查處的;(五)因舉辦單位原因,引發群體性事件并產生較大負面影響或嚴重后果的。
第二章 資金使用條件和標準
第六條 對在本市原創的展覽項目按展位數、參展企業品牌、舉辦單位層次等進行補助或獎勵。單個專業展覽項目補助不超過5屆。對已過補助期的展覽項目,以往屆展位數最高值為基數,每增加100個展位補助5萬元。(一)按展位數進行補助的,除第一屆外,展位數須比上屆增長50個以上。展位數為200-399個的,每個展位補助200元;展位數為400-599個的,每個展位補助300元;展位數為600-799個的,每個展位補助350元;展位數達到800個以上的,每個展位補助400元。汽車、房地產等以零售為主的展覽項目,展位數為500-999個的,每個展位補助100元;展位數為1000-1499個的,每個展位補助150元;展位數達到1500個以上的,每個展位補助200元。(二)題材相同的展覽項目,原則上應進行整合。未能整合的,按照“扶優扶強”的原則,只對規模最大的展覽項目的承辦單位進行補助。對整合資源聯合辦展且展位數達到500個以上的展覽項目,按原創展覽項目補助標準提高10%予以補助。(三)鼓勵引進知名品牌和國內外知名企業參展。展會承辦單位每引進一家全球500強企業、或中國馳名商標、中國名牌產品、中華老字號企業參展,獎勵1000元;每引進一家省著名商標、省名牌產品、省知名商號企業參展,獎勵300元。(四)對國家國家部委司局或國家級行業協會參與主辦或承辦,且以下文招展招商等形式參與展會組織或提供實質性支持的展覽項目,給予承辦單位5萬元獎勵。
第七條 對引進的全國性或國際性展覽項目(“全國性展覽項目”指經國家工商總局批準使用“中國”、“全國”等字詞的展會;“國際性展覽項目”指經商務部批準使用“國際”、“世界”等字詞的展會),展位數達到500個以上的,給予承辦單位50萬元的獎勵;每增加500個展位再給予20萬元的獎勵。第二、三年繼續在我市舉辦的,獎勵標準在上年基礎上遞增10%。從第四年開始,按原創展覽項目標準予以補助。
第八條 經會展辦備案,由行業協會組織在本市舉辦的行業流行趨勢發布會,按其會議場租、廣告等費用的30%給予補助。經會展辦備案,由省級以上各類行業組織主辦的全國性或國際性會議,會議安排在市內四星級賓館,且住宿人數為200-299人的,補助2萬元;住宿人數為300-399人的,補助4萬元;住宿人數為400人以上的,補助6萬元。在五星、三星級賓館舉行的,人數可分別按1.5和0.7的系數折算成四星級賓館住宿人數。
第九條 經會展辦備案,由相關部門統一組織企業參加國內重要展覽項目(汽車、房地產等消費類展覽項目除外),按實際交納展位費的50%給予補助。同一企業參加同一展覽項目補助金額最高不超過5萬元。
第十條 市內會展機構或展覽、會議項目通過國際展覽業協會(UFI)、國際大會和會議協會(ICCA)認證的,給予10萬元獎勵。
第十一條 境內外專業會展企業在我市注冊設立分支機構,并新辦單個展會規模達到500個展位以上的,一次性獎勵10萬元。
第十二條 引進對本市會展業發展有特殊或重要意義的展覽或會議項目,補助標準報市委市政府研究確定。
第三章 資金撥付及監督管理
第十三條 符合補助條件的項目或企業,由項目舉辦單位提出補助申請,補助申請和撥付程序:(一)展覽或會議承辦單位,在項目舉辦15個工作日前向會展辦提出申請,申請時需提交以下材料:《義烏市會展業發展專項資金申請表》;項目批準文件或相關認證材料;項目基本情況、工作方案(包括廣告宣傳明細清單);主承辦單位協議及申辦引進證明材料;展覽項目提供場地租賃合同、實際展位平面圖;外出參展的,提供展位費發票和參展協議;會議項目提供會議場地租賃、環境布置、廣告費等協議;其它材料。(二)會展辦對申請情況進行現場核查和事后抽查。(三)會展辦、財政局審核后,按季向市政府報批后撥付。經市政府批準的其它支出,由財政局直接撥付。
第十四條 財政局、審計局要加強對會展專項資金使用情況的審核、檢查和監督。對弄虛作假,騙取會展專項資金的單位和個人,依法進行處理。
第四章 附則
第十五條 本辦法自2010年6月1日起施行。原《義烏市會展業發展專項資金使用管理辦法》(義政發〔2009〕104號)同時廢止。
第十六條 本辦法由會展辦負責解釋。
義烏市2020年第五批會展業發展專項資金擬使用情況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