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月5日,記者從山西省商務廳獲悉,為規范會展業專項資金管理,提高資金使用效益,確保資金專款專用,結合目前會展業發展實際,山西省日前印發《省級會展業發展專項獎補資金管理辦法》。
會展業發展專項獎補資金是省級財政設立,用于促進全省會展業發展的專項獎補資金。獎補資金采取以獎代補的方式予以支持。引進國際品牌展會每個給予不超過100萬元獎勵;引進國內品牌展會每個給予不超過80萬元獎勵;引進行業品牌展會每個給予不超過50萬元獎勵;引進大型國際性會議(論壇)給予單個不超過50萬元獎勵;引進全國大型會議(論壇)給予單個不超過30萬元獎勵;對重點扶持的我省自辦展會每個給予不超過30萬元獎勵;對連續在我省舉辦同一主題展覽活動超過十年并且規模持續擴大的項目給予單個不超過50萬元的一次性獎勵。
獎補資金支持范圍是:引進社會效益明顯、影響力強的國際性、全國性、行業性會展項目;對我省產業經濟有積極促進作用的自辦展覽活動;鼓勵我省企業積極創新網上辦展,開展線上線下辦展的融合發展新模式;申報獲得國際展覽協會(UFI)和國際會議協會(ICCA)等國際性組織認證的項目;省內重點展館考核獎勵。獎補資金用于服務會展的相關支出,支持已列入省商務廳發布的上年度我省重點支持的展會目錄,并于上年度在本省舉辦的會展項目。
申請獎補資金的單位應為省內具有獨立法人資格的企業、社團或事業單位(含聯合主辦或聯合承辦)。獎補資金的申報按照屬地劃分原則,由符合獎補資金申請條件的單位將申請資料向設區的市商務主管部門報送;對于省民政廳批準設立、并由省級行業主管部門進行業務指導的省級社團組織可將申請資料直接報省商務廳;財政體制管理型試點縣比照市級報送程序執行。
省級會展業發展專項獎補資金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促進山西省會展業發展,規范會展業專項資金管理,提高資金使用效益,確保資金專款專用,根據《山西省人民政府關于促進會展經濟發展的若干意見》(晉政發〔2016〕59號)、《山西省財政廳關于印發<省級財政專項資金管理辦法>的通知》(晉財省直預〔2019〕23號)和《山西省財政廳關于印發財政專項資金分配職責規定的通知》(晉財辦〔2015〕24號),結合我省目前會展業發展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會展業發展專項獎補資金是省級財政設立,用于促進全省會展業發展的專項獎補資金(以下稱獎補資金)。
第三條 獎補資金按照“政府引導、市場運作”的原則,突出重點,注重績效,促進全省會展業協調發展。
第四條 本辦法中的會展是指有一定區域或行業影響力的高峰論壇、重要會議、博覽會、展覽會等活動。
第五條 辦展(會)單位是指在整個展會活動中負責組織策劃、招商招展、經費收支,并與展會場館簽訂場地租賃合同的單位。
第二章 職責分工
第六條 獎補資金由省財政廳和省商務廳共同管理,分別履行下列管理職責:
省財政廳:負責審核省商務廳報送的獎補資金分配計劃;下達獎補資金預算并撥付資金;審核獎補資金績效評價目標和報告,審核自評價結果,根據需要組織再評價;監督檢查獎補資金分配、管理和使用等情況。
省商務廳:負責發布上年度我省重點支持的會展目錄;制定獎補資金項目申報指南;組織項目申報、審核;報送獎補資金預算分配計劃,確定獎補資金績效目標、提供績效評價報告;建立獎補資金項目庫;對重點展館辦展數量、規模進行考核;會同省財政廳對獎補資金的管理、使用等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第三章 獎補資金支持范圍、方式和額度
第七條 獎補資金用于服務會展的相關支出。支持已列入省商務廳發布的上年度我省重點支持的展會目錄,并于上年度在本省舉辦的會展項目。獎補資金支持范圍是:
(一)引進社會效益明顯、影響力強的國際性、全國性、行業性會展項目;
(二)對我省產業經濟有積極促進作用的自辦展覽活動;
(三)鼓勵我省企業積極創新網上辦展,開展線上線下辦展的融合發展新模式;
(四)申報獲得國際展覽協會(UFI)和國際會議協會(ICCA)等國際性組織認證的項目;
(五)省內重點展館考核獎勵。
(六)省政府確定支持的其他會展項目。
第八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獎補資金不予支持:
(一)中央和省財政專項資金已支持的會展項目;
(二)各類文化科普展,公益性、政策性成就展,人才交流會等非商貿展覽活動,以及各類促銷會等項目;
(三)組織秩序混亂,引發嚴重的群體性事件或發生重大事故的會展項目;
(四)辦展單位近兩年內因違法行為被執法部門查處或有其他違反國家法律法規行為的。
第九條 獎補資金采取以獎代補的方式予以支持。
第十條 引進國際品牌展會每個給予不超過100萬元獎勵;引進國內品牌展會每個給予不超過80萬元獎勵;引進行業品牌展會每個給予不超過50萬元獎勵;引進大型國際性會議(論壇)給予單個不超過50萬元獎勵;引進全國大型會議(論壇)給予單個不超過30萬元獎勵;對重點扶持的我省自辦展會每個給予不超過30萬元獎勵;對連續在我省舉辦同一主題展覽活動超過十年并且規模持續擴大的項目給予單個不超過50萬元的一次性獎勵。
第十一條 經考核,重點展館完成目標的給予獎勵,未完成目標的不予獎勵。
第十二條 因不可抗力因素造成對整體會展業的重大影響,可適當浮動獎補資金項目的上限金額。
第四章 獎補資金的申報、審核和撥付
第十三條 辦展(會)單位申請獎補資金應當符合以下條件:
(一)申請獎補資金的單位應為山西省內具有獨立法人資格的企業、社團或事業單位(含聯合主辦或聯合承辦)。
(二)符合會展業扶持政策申報條件的其他要求。
(三)按照有關規定已取得開展相關業務的資格。
第十四條 獎補資金的申報按照屬地劃分原則,由符合獎補資金申請條件的單位將申請資料向設區的市商務主管部門報送;對于省民政廳批準設立、并由省級行業主管部門進行業務指導的省級社團組織可將申請資料直接報省商務廳;財政體制管理型試點縣比照市級報送程序執行。
第十五條 申報材料的主要內容:
(一)各市、財政體制管理型試點縣商務主管部門的正式申請文件;
(二)申報單位的申請報告;
(三)申報項目的主要資料:單位營業執照(法人登記證等相關文件)復印件;主承辦單位協議;相關合同、協議和發票復印件;績效目標表以及其他需要提供的相關材料等。
第十六條 各設區的市、財政體制管理型試點縣商務主管部門負責組織本轄區內的項目申報,督促申報單位認真準備申報材料;負責審核申報單位的資格、項目材料的真實性和完整性,初審績效目標及展會自評價結果,以正式文件上報省商務廳;資金撥付后,要對年度資金使用情況、績效進行總結、評估,為編制下一年度資金預算提供依據。
第十七條 申報單位對所申報材料的真實性負責,嚴格執行本規定,嚴格開支范圍,設立績效目標及完成情況報告,做好完整的項目資金相關材料的建檔和保存工作,接受相關部門的檢查和審計。
第十八條 省商務廳組織第三方機構對項目申報材料和實際費用支出相關合法憑證進行審查后,在擇優排序的基礎上研究確定具體支持項目,提出獎補資金分配方案,同時出具績效評價報告。
第十九條 省商務廳將獎補資金分配計劃、績效目標、績效報告以正式文件一次性報省財政廳審核。
第二十條 省財政廳按照預算管理程序和國庫支付管理規定下達并撥付資金。
第五章 獎補資金的監督管理
第二十一條 獎補資金實行按規定用途使用,嚴禁截留、擠占、挪用獎補資金。
第二十二條 績效評價結果作為以后年度安排獎補資金的重要參考因素。
第二十三條 獎補資金的使用應接受財政、商務、審計等部門的監督和檢查。省商務廳、省財政廳根據實際情況,可采取定期檢查、不定期抽查或委托設區的市商務和財政部門(或評審機構)等方式,對獎補資金的使用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第二十四條 凡違反國家及本辦法有關規定和要求,截留、挪用、騙取獎補資金行為的,依照《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國務院令第427號)等相關法律法規規章進行處理。
第六章 信息公開
第二十五條 省商務廳在門戶網站或通過其他媒體渠道向社會公開獎補資金管理辦法、項目申報指南、上年度我省重點支持的展會目錄、獎補資金分配方案等信息。其中:獎補資金分配方案公示時間不少于5個工作日。
第七章 附 則
第二十六條 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施行。2017年4月27日《山西省財政廳 山西省商務廳關于印發<省級會展業發展專項獎補資金管理辦法>的通知》(晉財建二〔2017〕78號)同時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