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珠海市內外經貿發展專項資金(會展事項)實施細則

來源:會議服務公司   發布時間:2021-02-20 15:47:11   瀏覽次數:3297

為充分發揮財政扶持資金的引導和激勵作用,進一步提升珠海市會展業市場化、專業化、國際化、品牌化、信息化水平,大力發展會展經濟,推動我市構建現代市場體系和打造開放型經濟,市商務局制定《珠海市內外經貿發展專項資金(會展事項)》。

珠海市商務局文件

珠商〔2020〕308號

珠海市商務局關于印發《珠海市內外經貿發展專項資金(會展事項)實施細則》的通知

橫琴新區管委會、各區政府(功能區管委會),市直各單位,各有關單位:

    《珠海市內外經貿發展專項資金(會展事項)實施細則》已經市人民政府同意,現予印發實施。如在執行中遇到問題,請徑向市商務局反映。

珠海市商務局

2020年10月15日

珠海市內外經貿發展專項資金(會展事項)實施細則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充分發揮財政扶持資金的引導和激勵作用,進一步提升我市會展業市場化、專業化、國際化、品牌化、信息化水平,大力發展會展經濟,推動我市構建現代市場體系和打造開放型經濟,根據《珠海市人民政府關于促進會展業發展的若干意見》(珠府函〔2014〕143號)以及《珠海市內外經貿發展專項資金管理辦法(修訂稿)》(珠商〔2019〕368號)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珠海市內外經貿發展專項資金(會展事項)(以下簡稱“會展資金”)是指由市級財政預算安排、專門用于支持會展業發展的資金,重點用于扶持符合城市特色、產業優勢、招商引資需求的展覽和會議項目,大型專業展覽場館,珠海會展業整體宣傳推廣,會展業公共服務體系建設,會展國際認證補助等。

第三條 會展資金的管理和使用應遵循國家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和相關規章制度,堅持“公開透明、擇優扶持、專款專用、加強監督”的原則。

第四條 會展資金由市商務局(市會議展覽局)負責管理和編制年度項目資金預算,并按照“誰主管、誰分配,誰使用、誰負責”的要求組織實施。

第五條 會展資金采取事后補助方式給予扶持。

第二章 使用范圍和標準

第六條 會展資金使用范圍

(一)經貿類展覽項目補助

1.初創展覽項目補助

2.港澳展覽項目補助

3.引進品牌展覽項目補助

4.成長型展覽項目補助

5.重點展覽項目補助

6.國際品牌展覽項目補助

(二)會議項目補助

1.國際會議項目補助

2.國內會議項目補助

3.超大型會議項目補助

4.以會帶展項目補助

(三)大型專業展覽場館承辦展覽活動運營補助

(四)通過國際會展組織認證的機構或項目補助

(五)會展產業孵化基地企業辦公場所租賃補助

(六)國際知名展會企業、組織機構總部落戶珠海補助

(七)支持會展人才培訓等公共服務體系建設項目

(八)支持開展會展城市和會展產業宣傳推廣營銷活動

(九)會展項目申報、評審、備案、現場核查、績效評價和項目事后審計等工作經費在會展資金中列支

第七條 會展資金使用具體內容和標準

(一)經貿類展覽項目補助

1.初創展覽項目補助

對于在我市新創辦(無同題材)的,與我市優勢產業、城市特色和招商引資需求結合度高的,展覽總面積達4500平方米及以上的,展位規模不低于200個標準展位的經貿類展覽,每屆給予展期綜合場租的20%(不超過20萬元)的補助;宣傳推廣費用的20%(不超過10萬元)的補助;按照實際展位數量給予每個標準展位400元(不超過30萬元)的補助,每屆總補助金額不超過60萬元,且補助不超過二屆。

2.港澳展覽項目補助

推動珠港澳會展合作,吸引更多港澳展會主辦機構帶項目落戶珠海舉辦。對新創辦的由港、澳展會主辦機構單獨舉辦或由珠、港、澳三地以及珠港、珠澳、港澳雙方合作共同在珠海舉辦的,展覽總面積達4500平方米及以上的,展位規模不低于200個標準展位的經貿類展覽,每屆給予展期綜合場租的25%(不超過30萬元)的補助;宣傳推廣費用的25%(不超過15萬元)的補助;按照實際展位數量給予每個標準展位420元(不超過35萬元)的補助,每屆總補助金額不超過80萬元,且補助不超過二屆。

3.引進品牌展覽項目

對獲得引進品牌展覽認定的,引進與我市產業和市場發展需求結合度高,在其他城市成功舉辦三屆以上的具有一定規模(30000平方米以上),能代表相關行業發展動態和發展趨勢,對相關行業有指導意義并具有較強影響力的,展覽總面積達9000平方米及以上,展位規模不低于400個標準展位的經貿類展覽,每屆給予展期綜合場租30%(不超過50萬元)的補助;宣傳推廣費用的25%(不超過40萬元)的補助;按照實際展位數量給予每個標準展位420元(不超過50萬元)的補助,每屆總補助金額不超過140萬元,且補助不超過二屆。

4.成長型展覽項目補助

對獲得成長型展覽認定的,在珠海舉辦過一屆及以上的,展覽總面積達9000平方米及以上,展位規模不低于400個標準展位的經貿類展覽,每屆給予實際展期綜合場租的25%(不超過40萬元)的補助;宣傳推廣費用的25%(不超過30萬元)的補助;按照實際展位數量給予每個標準展位450元(不超過60萬元)的補助,每屆總補助金額不超過130萬元,且補助不超過三屆。

5.重點展覽項目補助

對獲得重點展覽認定的,展覽總面積達14500平方米及以上,展位規模不低于600個標準展位的經貿類展覽,每屆給予展期綜合場租30%(不超過45萬元)的補助;宣傳推廣費用的30%(不超過35萬元);按照實際展位數量給予每個標準展位500元(不超過80萬元)的補助,每屆總補助金額不超過160萬元,且不超過三屆。

6.國際品牌展覽項目補助

對獲得國際品牌展覽認定的,展覽總面積達20000平方米及以上,展位規模不低于900個標準展位的經貿類展覽,每屆給予展期綜合場租30%(不超過55萬元)的補助;宣傳推廣費用的30%(不超過45萬元);按照實際展位數量給予每個標準展位500元(不超過80萬元)的補助,每屆總補助金額不超過180萬元,且補助屆數不超過三屆。

對補助屆滿后仍在珠海舉辦的國際品牌展覽項目,對該展覽項目每屆增量的展覽面積(指與該展覽項目歷史最大規模相比增加的當屆展覽面積)給予綜合場租30%且不超過50萬元的補助;增量的展覽面積折算標準展位數量給予每個展位550元的補助,補助金額不超過50萬元。

同一展覽項目不可重復申報以上支持,同一主辦、承辦單位在同一年度內多次舉辦相同或類同的展覽項目,只扶持申報規模最大的一次。展覽項目中的“以展帶會”項目,符合會議扶持條件的,可單獨申報相關會議項目支持。

(二)會議項目補助

支持會議項目落地我市舉辦,對舉辦會期達1天、住宿1晚及以上的國際會議、國內會議、超大型會議以及以會帶展項目按以下標準給予資金支持。

1.國際會議

參會代表來自5個及以上國家或地區(含港澳臺)或國際性組織,境外參會人數50人及以上的國際會議,按以下標準給予支持。

(1)境外參會人數達50-200人(不含)的,給予不超過10萬元補助;

(2)境外參會人數達200-500人(不含)的,給予不超過30萬元補助;

(3)境外參會人數達500-1000人(不含)的,給予不超過60萬元補助;

(4)境外參會人數達1000及以上的,給予不超過100萬元補助。

2.國內會議

對參會人數達200人及以上,酒店住宿達300及以上間夜數的港澳會議、行業會議和商務會議,按照每間夜60元的標準給予支持,單個會議項目補助總額不超過50萬元。

3.超大型會議

對于參會人數達5000人及以上,其中市外參會人員達80%以上的超大型會議,按照參會人數50元/人的標準給予支持,單個會議項目補助總額不超過80萬元。

4.以會帶展項目

對參會人數達3000人且住宿3000間夜以上的會議項目,同期配套舉辦專業展覽活動,展覽總面積達4500平方米及以上,展位規模不低于250個標準展位的,除享受會議項目補貼外,按照實際展位數量給予每個標準展位280元的補助,單個項目展位補助總額不超過35萬元。

同一會議項目不可重復申報以上支持。對在我市海島舉辦的、符合本條所述支持的會議項目,其補助標準在原有補助標準基礎上上浮10%。長期(連續3屆及以上)落戶珠海舉辦的、符合本條所述支持的會議項目,其補助標準在原有補助標準基礎上上浮10%。

(三)對大型專業展覽場館舉辦經貿類展覽活動給予運營補助

大型專業展覽場館是指以舉辦展覽活動為主要功能的、可供出租的實際室內展廳面積達5000平方米及以上的永久性場館。鼓勵大型專業展覽場館充分發揮自身優勢,招引更多符合我市產業優勢、城市特色和招商引資需求的經貿類展會項目落戶珠海舉辦,對大型專業展覽場館承接經貿類展覽活動給予運營補助。以場館每年承接經貿類展會的展期實際面積(不以展廳出租累計總面積計算)核算,給予3元每平方米的場館運營補助。每年度對大型專業展館舉辦經貿類展覽活動給予運營補助金額不超過100萬元。

(四)對獲得全球展覽業協會(UFI)、國際大會及會議協會(ICCA)等權威國際會議或展覽行業組織認證的我市會展機構和展會項目,自申請年度起連續三年給予當年年度會員費用60%的補助。

(五)對于被認定進駐珠海會展產業孵化基地的會展相關企業,在進駐前三年內,分別給予每年辦公場所租賃費用的40%、30%、20%的補助,每家企業每年辦公場所租賃費用的補助金額分別不超過30萬元、20萬元、10萬元。

(六)國際知名展會企業、組織機構總部落戶珠海補助

對國際知名會展企業、組織機構在珠海設立區域總部、華南地區辦事處或分支機構,并從事會展業務,舉辦具體展會項目(單個年度內運營展覽總面積達20000平方米或會議達2場),年營業額不低于500萬元,在珠工作人員10人(含)以上的,經認定后連續三年每年給予30萬元落戶補助。

(七)支持會展人才培訓等公共服務體系建設項目

1.支持經市商務局(市會議展覽局)批準同意的,由我市相關行業協會、專業培訓機構或高校面向全市會展行業企業舉辦的業務技能培訓、服務能力提升培訓等公益性人才培訓項目,參考《市直黨政機關和事業單位培訓費管理辦法》的三類培訓綜合定額標準210元/人/天予以補助。

2.支持經市商務局(市會議展覽局)批準同意的,由珠、港、澳相關行業組織、專業培訓機構聯合全球展覽業協會(UFI)、國際大會及會議協會(ICCA)、國際展覽與項目協會(IAEE)等權威國際會展組織在珠海舉辦的高端會展人才培訓項目,對實際發生的場地租賃費用、講師授課費、講師交通住宿費及伙食費(參照廣東省財政廳和珠海市財政局關于差旅費標準執行)、培訓宣傳和資料印刷費、培訓項目授權費等,按實際發生費用給予最高80%的資金支持,每場活動不超過25萬元。

(八)支持開展會展城市和會展產業宣傳推廣營銷活動

對經市商務局(市會議展覽局)批準同意的,由我市相關行業協會或重點會展企業在境內外開展的會展業宣傳推廣、招商推介和市場開拓活動,給予如下資金支持:

對展品運輸費、特裝費、公共攤位費、廣告宣傳及資料設計制作費、場地租金及儀器設備租賃費等,按實際發生費用給予最高50%的資金支持,每場活動不超過20萬元。

(九)會展項目申報、評審、專家聘請及第三方專業機構進行項目備案、現場核查、績效評價和項目事后審計等工作費用在扶持資金中列支。

第八條 對珠海市城市發展和產業有重要影響的會議或展覽項目,可按照“一事一議、特事特辦”的原則,在征求相關部門意見基礎上,報市政府批準后給予支持。

第九條 會展資金具體扶持金額以當年度財政預算安排數為準,整體扶持金額不超過當年財政預算安排資金。

第三章 申報條件和程序

第十條 申報條件

(一)原則上為在珠海行政區域內依法登記注冊、已辦理稅務登記的企事業單位、社會團體;

(二)申報單位及項目應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統計法》、商務部的展覽業統計監測報表制度和珠海市會展業統計報表制度,上報有關會展業統計報表;

(三)申報的會議、展覽項目應按要求進行自愿備案;

(四)符合當年申報指南規定的其他條件和要求。

第十一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扶持資金不予以支持:

(一)已經列入其他同類性質市級財政資金資助的項目;

(二)申報年度及上一年度被列入“信用中國”失信黑名單;

(三)申報年度及上一年度在經營活動中因違反有關安全生產、市場監管、生態環境、消防安全、稅務等方面法律、法規、規章而受到行政處罰,且行政處罰事項屬《廣東省行政處罰聽證程序實施辦法》規定中納入聽證適用范圍的;

(四)上屆展會曾發生群體性事件或發生知識產權糾紛較多造成負面影響或嚴重后果的;

(五)對納入統計范圍但未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統計法》、商務部的展覽業統計監測報表制度和珠海市會展業統計報表制度,上報有關會展業統計報表的。

第十二條 申報程序

(一)申報單位在展覽、會議項目舉辦前1個月到市商務局(市會議展覽局)進行自愿備案。在項目舉辦前至少6天,持項目備案表,向市商務局(市會議展覽局)提出項目現場審核申請。項目現場核查期間,由核查人員和申請單位代表在核查報告(一式兩份)現場簽字確認。

(二)市商務局(市會議展覽局)每年發布當年扶持資金申報指南,根據工作實際組織企業通過珠海市財政專項資金申報和管理平臺,開展會展資金申報、受理和審核等工作。

(三)申報單位在珠海市財政專項資金申報和管理平臺提交會展資金申報資料,由市商務局(市會議展覽局)受理并初審。主要包括:

1.項目申請書;

2.項目備案表;

3.須經批準的會展項目應當提交審批機關的批準文件復印件;

4.申報單位的統一社會信用代碼證復印件;

5.主辦或承辦單位委托申報單位申請會展資金的函;

6.展覽(會議)項目需提供展后總結報告、場地租賃合同復印件及支出憑證、展館確認的實際展位平面圖、宣傳廣告合同復印件及支出憑證、展商列表、會刊等材料;

7.會議項目需提供會后總結報告、場地租賃合同復印件及支出憑證、參會人員名單(含姓名、職務、單位、國別、城市等)等材料,國際會議還需提供境外及港澳參會人員證明材料(含護照個人頁復印件或相關單位出具的證明材料)等材料,國內會議還需提供住宿證明(住宿酒店出具的住宿證明、分房表)等材料;

8.培訓項目需提供:場地租賃合同復印件及支出憑證、培訓通知、培訓現場照片、講師授課費、交通住宿費的支出憑證、講師身份證復印件等證明材料;

9.會展業宣傳推廣、招商推介、市場開拓項目需提供相關展品運輸、特裝、公共攤位、宣傳廣告、場地租賃、儀器設備租賃等費用的合同和支出憑證等。

10.展位銷售合同、經場館核實的觀眾數量證明、專業論壇活動資料、近三年展覽所獲得國家及省市榮譽稱號或良好信用信息證明等引進品牌展覽、成長型展覽、重點展覽、國際品牌展覽認定所需的證明材料。

11.其它相關證明材料。

(四)申報項目通過初審后,按要求下載珠海市財政專項資金申報和管理平臺相關會展資金申報資料,并打印裝訂成冊提交至市商務局(市會議展覽局)。市商務局(市會議展覽局)按照有關規定和程序,通過抽取評審專家,組成第三方專家工作組對申報項目和資料進行認定和評審。申報項目評審結果經市商務局黨組會議或局長辦公會議集體審議后,將項目名稱、用款單位和擬分配金額在珠海市商務局網站“結果公開”欄目和珠海市財政專項資金申報及管理平臺公示,公示期不少于5個工作日。

(五)公示無異議后,市商務局(市會議展覽局)上報市政府審批。

(六)根據市政府批復意見,市商務局(市會議展覽局)下達資金使用計劃。

第四章 監督管理

第十三條 市商務局(市會議展覽局)根據實際情況,可采取定期檢查、不定期抽查或委托評審機構等方式,對會展資金的使用和項目實施情況督促檢查。被檢查的單位應主動配合檢查人員做好相關工作,提交相應的文件材料。

第十四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市商務局(市會議展覽局)會同市財政局按情節輕重采取停止獎勵或補助等措施,追回已撥付的會展扶持資金,并在珠海市信用信息管理系統將相關單位和個人列入黑名單。項目單位在5年內不得申報財政資金支持。構成違法或犯罪的,由相關部門依法處理或追究刑事責任:

(一)提交虛假申請資料騙取扶持資金的;

(二)展會組織秩序混亂,發生罷展、鬧展或重大事故的;

(三)違反其他法律法規的。

第五章 附則

第十五條 本實施細則由市商務局(市會議展覽局)負責解釋。

第十六條 本實施細則有效期從2020年11月14日至2022年12月31日止。政策有效期內,遇國家、省、市政策重大調整或另有規定的,予以相應調整。

附件1:術語解析

國際性組織:包括但不限于世界貿易組織(WTO)、聯合國貿發會議(UNCTAD)、世界投資促進機構協會(WAIPA)、國際航空運輸協會(IATA)、世界新聞學會(IRI)、國際通信衛星(INTELSAT)機構、國際廣播電視組織(IRTO)等國際經濟及學術組織(納入《國際組織年鑒》中的國際性政府間組織和非政府組織)。

經貿類展覽會:集展示產品和技術、拓展銷售渠道、傳播品牌理念、投資洽談交流為一體的展覽會,不包括書畫攝影展、成就成果展、訂貨會、展銷會等。

港澳會議:由港、澳主辦機構單獨舉辦或由珠、港、澳三地以及珠港、珠澳、港澳雙方合作共同在珠海舉辦的會議。

行業會議:由省級、國家級以及國際性各類行業協會、學會學術機構以及相關高校、行業主流媒體在我市舉辦的與我市優勢產業關聯度高的會議。

商務會議:是指由世界500強、中國500強、行業100強企業、中央企業、上市公司舉辦的會議。

標準展位核算:國際通行規格為長3.0m*寬3.0m*高2.5m,展覽項目中的標準展位按9平方米/個核算,特裝展位按標準展位折算,室外展位按面積乘0.5折算,展覽配套的公共服務區不列入核算范圍。

展期天數核算:展期補助天數含布展、展出和撤展期,展覽項目實際展期不少于3天,補助天數不超過5天。

酒店間夜數核算系數:以四星級酒店(或相當于該檔次)為基準,五星級及以上酒店(或相當于該檔次)按1.2的系數折算,四星級以下酒店按0.8的系數折算(酒店星級檔次參考旅游主管部門及其他相關權威機構公布的酒店等級標準)。

綜合場租補助核算:場租包含場地租金及電費、空調費等由場館向主辦方實際收取的綜合服務費用。

宣傳推廣費用:在依法設立的國內外報刊、廣播、電視、戶外媒體、網絡媒體等傳媒渠道上投放的展會宣傳廣告費用。

展覽項目申報次序:初創展覽項目、引進品牌展覽項目和港澳展覽項目補助屆滿后,對符合條件的展覽項目可繼續申報成長型展覽項目、重點展覽項目、國際品牌展覽項目中任何一項扶持。

附件2:引進品牌展覽、成長型展覽、重點展覽、國際品牌展覽認定標準

一、引進品牌展覽及成長型展覽認定標準

引進品牌展覽:總體得分需在70分以上,成長型展覽:總體得分需在80分以上

一級指標 最高分值 二級指標 最高分值 條件及分值計算
展覽規模 40 展覽總面積 10 展覽總面積≥9000平方米, 9000平方米得5分,每增加1000平方米得1分
標準展位數 10 標準展位數≥400個,450個標準展位得5分,每增加100個標準展位得1分
參展商數量 10 參展商數量≥30家,30家參展商得5分,每增加10家得1分
觀眾數量 10 觀眾數量≥2000人次,2000人次得5分,每增加1000人次得1分
辦展質量 30 展覽特裝數量比例 10 展覽特裝數量比例≥10%,10%得5分,每增加5%得1分
市外參展商比例 5 市外參展商比例≥10%,10%得2分,每增加5%得1分
境內外上市企業參展數量 5 1家境內外上市企業參展得1分,每增加1家得1分
參展商回頭率 5 上一屆展覽的參展商數量占申報年度展覽參展商數量的5%得1分,每增加5%得1分
專業論壇活動數量 3 舉辦與展覽主題一致的專業論壇或活動達1個得1分
展覽舉辦地點 2 在專業展覽場館舉辦得2分,在其他非專業展館舉辦得0分
品牌建設 18 宣傳推廣 8 宣傳投入成本達20萬元得1分,每增加10萬元得1分
宣傳媒體數量 3 宣傳媒體數量2個得1分,每增加1個得0.5分
品牌信譽 3 近3年獲得國家級榮譽稱號或良好信用信息、國際展覽聯盟UFI認證得3分;近3年獲得省級榮譽稱號或良好信用信息的,得2分;近3年獲市級榮譽稱號或良好信用信息的,得1分
贊助商數量 2 1個贊助商得1分,每增一個增0.5分
知識產權保護 2 展覽舉辦期間,有知識產權保護機構進駐現場的,得2分
其它 12 產業匹配度 7 展覽主題所屬行業符合《珠海市產業發展導向目錄》中的優先發展類、鼓勵發展類產業,得7分。
往屆規模 5 引進品牌展覽:展覽在其他城市成功舉辦三屆以上的具有一定規模(30000平方米以上),得5分;
成長型展覽:在珠海舉辦過一屆及以上的,申報年度展覽的標準展位數量比上屆展覽的標準展位數提高5%,得2分,每提高5%得1分
加分項 20 展會連續辦展屆數 10 在珠海連續舉辦達2屆得2分,每增加舉辦1屆得2分
促進產業聚集 5 展覽舉辦期間,舉辦招商引資推介會、參觀考察等招商引資活動1個,得2分,每增加舉辦1個得1分
促進經貿交易 5 展覽舉辦期間,現場銷售額達100萬元以上,得2分,現場銷售額每增加50萬元得1分
扣分項 20 與展覽主題不符的參展商 10 發現有與展覽主題不符的參展商,每發現1家扣1分
展會投訴 10 展覽舉辦期間被投訴有假冒偽劣展品、虛假宣傳、公共管理等問題,且查證屬實的,每宗投訴扣2分

二、重點展覽及國際品牌展覽認定標準

重點展覽:總體得分需在70分以上,國際品牌展覽:總體得分需在80分以上

一級指標 最高分值 二級指標 最高分值 條件及分值計算
展覽規模 30 展覽總面積 10 重點展覽:展覽總面積≥14500平方米,14500平方米得分5,每增加1000平方米得1分;
國際品牌展覽:展覽總面積≥20000平方米,20000平方米得5分,每增加1000平方米得1分
標準展位數 10 重點展覽:標準展位數≥600個,600個得5分,每增加100個得1分;
國際品牌展覽:標準展位數≥900個,900個得5分,每增加100個得1分
參展商數量 5 參展商數量≥50家,50家得2分,每增加50家得1分
觀眾數量 5 觀眾數量≥5000人次,5000人次得2分,每增加2000人次得1分
辦展質量 45 展覽特裝比例 10 展覽特裝比例≥30%,30%得5分,每增加5%得1分
市外參展商比例 10 市外參展商比例≥20%,20%得5分,每增加5%得1分
境外參展商比例 5 境外參展商比例≥3%,3%得1分,每增加1%得0.5分
最近三屆展覽連續參展的參展商比例 4 最近三屆展覽連續參展的參展商比例≥30%,30%得2分,每增加10%得1分
境內外上市企業參展數量 5 1家境內外上市企業參展得1分,每增加1家得0.5分
展覽營業收入 3 展覽營業收入300萬元得2分,每增加100萬元得0.5分
專業論壇活動數量 3 舉辦與展覽主題一致的專業論壇或活動達1個得0.5分
展位銷售均價 5 600元/每平方米得1分,每增加100元/每平方米得1分
品牌建設 23 宣傳推廣 10 宣傳投入成本達50萬元得5分,每增加10萬元得1分
宣傳媒體數量 6 宣傳媒體數量5個得1分,每增加1個得0.5分
品牌信譽 3 近3年獲得國家級榮譽稱號或良好信用信息、國際展覽聯盟UFI認證得3分;近3年獲得省級榮譽稱號或良好信用信息的,得2分;近3年獲市級榮譽稱號或良好信用信息的,得1分
贊助商數量 2 3個贊助商得1分,每增一個增0.5分
知識產權保護 2 展覽舉辦期間,有知識產權保護機構進駐現場的,得2分
其它 2 產業匹配度 2 展覽主題所屬行業符合《珠海市產業發展導向目錄》中的優先發展類、鼓勵發展類產業,得2分。
加分項 20 展會連續辦展屆數 10 在珠海連續舉辦達2屆得2分,每增加舉辦1屆得2分
促進產業聚集 5 展覽舉辦期間,舉辦招商引資推介會、參觀考察等招商引資活動1個,得2分,每增加舉辦1個得1分
促進經貿交易 5 展覽舉辦期間,現場銷售額達100萬元以上,得2分,每增加舉辦50萬得1分
扣分項 20 與展覽主題不符的參展商 10 發現有與展覽主題不符的參展商,每發現1家扣1分
展會投訴 10 展覽舉辦期間被投訴有假冒偽劣展品、虛假宣傳、公共管理等問題,且查證屬實的,每宗投訴扣2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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