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促進三亞市會展經濟的發展,支持在三亞市舉辦的國際性、全國性、區域性會議、展覽、獎勵旅游等活動,結合我市實際情況,制定本扶持獎勵辦法。
第一條 適用范圍及對象
一、適用范圍:在三亞市召開的會展活動,引進三亞的國際、國內重要會議,落戶三亞的國際性或全國性會展活動。
二、適用對象:自2016年1月1日起至2018年12月31日,組織、引進、承辦在三亞市舉辦的國際、國內重要會議和會展活動等三亞市內具有獨立法人資格的企業、社團組織。
第二條 補貼標準
一、國內會議標準:
參加會議人數在300人(含)以上,會議安排在四星級以上賓館(或相當于該星級)實際住宿2晚(含)以上,按四、五星級賓館分別給予每間/夜100元、150元補貼。使用多星級賓館的,合并計算。單個會議補貼金額最高不超過15萬元。
二、國際會議標準:
參會會議人數在300人(含)以上,其中境外參會人員占50% (含)以上,會議安排在四星級以上賓館(或相當于該星級)實際住宿2晚(含)以上,按四、五星級賓館分別給予每間/夜150元、200元補貼。使用多星級賓館的,合并計算。單個會議補貼金額最高不超過20萬元。
三、特大型會議標準:
對于參會人數達3000人(含)以上的特大型會議,按照以下標準進行補貼:1.外來參會人數達3000人至5000人,一次性給予50萬元補貼;2.參會人數達5000人以上的,一次性給予100萬元補貼。
四、展覽活動補貼標準:
1.對新創辦的非完全現場銷售型的展覽按照實際銷售的標準展位數量進行補貼。每屆展覽申請補貼的展位規模應不低于150個標準展位,舉辦時間應在3天(含)以上。其中標準展位按9平方米/個核算,特裝展位按標準展位折算。每個展位補貼150元,展覽補貼總額最高不超過5萬元。
2.對定點在三亞舉辦的展覽按照實際銷售的標準展位數量進行補貼,前三屆給予每個展位補貼300元,第四、五、六屆分別按照每個展位補貼250元、200元、150元,每屆展覽補貼總額最高不超過10萬元。補貼屆數原則上不超過六屆。
3.對補貼屆數超過六屆的展覽在展覽規模不低于上年的基礎上,每舉辦一年給予3萬元獎勵。
4.對于連續3年(含)以上定點在三亞舉辦的會議或展覽,第四年起,在展覽規模不低于上年的基礎上,每舉辦一年給予3萬元獎勵。
五、組織、引進國際500強企業在三亞市舉辦的會展活動,取得國際展覽業協會(UFI)、國際會議協會(ICCA)認證的會展活動以及舉辦對三亞市會展業發展有重要意義并能提高三亞市城市美譽度、知名度的會展活動,參考以上標準,額外給予5萬元獎勵。
六、對加入ICCA、UFI等國際性大型會展組織的我市企業,一次性獎勵5萬元。
七、單次活動補貼金額原則上不超過100萬元。
八、對同一會議按照其符合的最高標準申領補貼,同一會議不能在我市重復享受補貼。
第三條 獎勵申報人
一、同一會議只能由會議主辦方提供相關材料申請領取補貼。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會展項目或單位,不予補貼。
(一)以現場銷售為主的商品展銷會和成就展、文化科普展覽、人才交流會等會展項目。
(二)在專業展館和會議場所以外舉辦的會展項目(游艇、飛機、房車、大型機械設備等展覽項目除外)。
(三)經法院、知識產權管理部門裁(認)定為侵犯他人知識產權的項目。
(四)申請單位或申請項目因違法違規行為被執法部門查處或正在接受調查的。
(五)會展項目發生群體性事件、安全生產事故或發生知識產權糾紛較多造成負面影響或嚴重后果的。
第四條 補貼申請流程及審核辦法
一、預報和統計:會展活動舉辦前20個工作日內,補貼申請單位可以向三亞市旅游委委托部門(三亞市旅游協會)預報活動情況并按要求上報會展統計信息。
二、申報:會展活動結束后20個工作日內,向三亞市旅游發展委員會填報補貼申請,并提供相關證明材料,逾期不填報的視為自動放棄,不予補辦。需提供材料如下:
1.《三亞市會展補貼申請表》;
2.申報單位營業執照、稅務登記證、組織機構代碼證復印件。
3.會場租賃合同、酒店住宿合同原件及復印件、擬邀請參會人員名錄。
4.展覽批準或備案文件、場地租賃合同原件及復印件、實際展位平面圖、參展商名錄(展覽、展館運營項目提供)。
5.認證材料、費用付款憑證及發票復印件(國際認證項目提供)。
6.總結報告、會場場租和酒店住宿發票原件及復印件、參會人員名單(含工作單位、電話、郵箱等)、簽到表及酒店出具的房間安排明細證明材料、五張以上能大致反映活動內容的現場照片(會議項目提供)。
7.總結報告、會刊、參展商名錄、宣傳廣告材料、照片、展覽場租發票原件及復印件等相關材料(展覽項目提供)。
8.對申請材料真實性負責的聲明。
9.其他相關材料。
注:以上材料均需加蓋申請單位公章,原件審核后退還。逾期未提出項目申請的,視同自動放棄。
三、審核:三亞市旅游發展委員會負責對申報材料的審核、實地抽查和核實等工作,對不符合申報要求的項目以電話或書面形式及時告知申請單位。
四、公示:三亞市旅游發展委員會審核合格后,補貼信息需在三亞市旅游發展委員會官網進行公示,公示時間不少于7個工作日。
五、兌現:公示無異議后,報送三亞市財政局申請撥付資金至三亞市旅游發展委員會,再由其撥付至申請單位。各申請單位應將有效收據及開戶銀行、賬號信息報送至三亞市旅游發展委員會。
六、如本辦法有關規定與省市其他政策或獎勵辦法交叉重疊的,企業可按就高原則享受相關政策或獎勵辦法,但不得重復享受。
第五條 監督檢查
一、申請補貼資金的企業,應如實提供申請材料。對弄虛作假和違規使用補貼資金的企業,按照國務院《財政違法行為處分條例》(國務院令第427號)規定進行處罰,取消其當年和以后年度享受補貼資金的資格,并全額返還歷年已撥付的補貼資金。
二、三亞市旅游發展委員會負責補貼資金的監督管理,并自覺接受相關部門的監督。
第六條 其他說明事項
一、本扶持獎勵辦法具體應用問題由三亞市旅游發展委員會負責解釋。
二、本扶持獎勵辦法涉及的補貼金額均為稅前。
三、本辦法自發布之日施行。
三亞市人民政府
2016年11月8日